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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LEVI’S”商标侵纠纷权案

“LEVI’S”商标侵纠纷权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 STRAUSS&CO.)

被告:上海卡丹狄诺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卡丹狄诺公司)、海阳才高置业有限公司丽达购物广场(简称丽达购物广场)等

案情摘要

2005年5月14日,利惠公司获准注册了第2023725号

图形商标,2015年4月28日,利惠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4212864号

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等,经过多年使用,该图形标识已成为利惠公司“LEVI’S”品牌牛仔裤产品的知名经典标识。利惠公司发现,丽达购物广场作为同类商品的销售者,在没有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了带有涉案商标图形标志的牛仔裤,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挤占了利惠公司的市场份额,给利惠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惠公司长期将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商标适用于“LEVI’S”牛仔裤产品上,其使用的方式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使用方式相同,皆以裤缝线的方式使用在牛仔裤的后兜上,该使用方式可以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后裤兜上使用的双弧线标识与第2023725号商标相比,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在后裤兜上使用的内含双弧线的五菱形图案标识与第14212864号商标相比,在整体观感上十分相似,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的首先要判断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牛仔裤的后兜以及后兜上的线条均具有较大的设计空间,相关公司可以为此设计出各种形状的口袋形状和装饰图案,而利惠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自身的设计特点和显著性,且随着利惠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使涉案商标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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