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喜造”实验室奶茶案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6日,姜某和某影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姜某因自身发展和投资的需要,委托某影视公司就合同约定的餐饮项目运营管理提供指导及咨询服务,项目名称为“喜造超级实验室”。姜某向该影视公司或其推荐的供应商采购物料,公司指派运营指导人员协助姜某开展餐饮项目运营工作。
合同签订后,姜某支付了服务费和品牌授权费共计31万元,某影视公司对姜某开店进行了线上培训、提供了选址参考服务、赠送了少量物料,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了带店指导。
然而,在合同有效期内,姜某的营业收入仅4万多元,自2021年5月之后已没有收入记录。其实某影视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4日,2020年7月9日才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不具备特许经营要求的经营资源和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某影视公司在其所谓成熟经营模式及经营优势并未经过市场实践检验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签订特许合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的运营管理指导及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原告姜某主张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解除姜某与某影视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书》,被告返还原告姜某服务费和品牌授权费共计18.6万元。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合同在中国起步晚,发展快,随之而来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特许经营合同中,合同生效不必然代表特许人履行了披露义务。
法律规定特许人未如实履行披露义务使得特许合同经营目的无法实现时,则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特许合同。
受疫情影响,各行业经营较为艰难,通过法律保障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未尽披露义务时的单方解除权,有助于匡正被特许人天然处于被动地位的失衡状态,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促进特许经营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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