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王新材料有限公司“绿王 GREEN KING”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27822号“绿王 GREEN K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7220号“绿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2909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909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347565号“功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110536号“中农批电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加工塑料物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涂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塑料物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327822号“绿王 GREEN KING”商标:
申请/注册号:5932782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18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东绿王新材料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隔热耐火材料(1705)、半加工塑料物质(1703)、石棉包装材料(1705)、保温用非导热材料(1705)、绝缘涂料(1706)、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1707)、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1707)、橡胶或塑料制(减震或填充用)包装材料(1707)、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1703)、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1701)、非包装用塑料膜(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