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伊尔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伊尔爽”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93250号“伊尔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6169号“伊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伊尔爽”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伊爽”,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洗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493250号“伊尔爽”商标:

申请/注册号:6249325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08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瑞普(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0504)、兽医用洗液(0504)、兽医用制剂(0504)、兽医用药(0504)、兽医用生物制剂(0504)、兽医用化学制剂(0504)、动物用膳食补充剂(0504)、含药物的饲料(0504)、兽医用杀虫洗涤剂(0504)、兽医用狗洗涤剂(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