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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鱼电商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飞鱼电商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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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4242683号“飞鱼电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3644291号“飞鱼美食”商标、第17165119号“oasia及图”商标、第5462811号““小飞鱼LFLYING FISH”商标、第14309084号“飞飞鱼”商标、第17657554号“VOLADO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荣誉;

  2、相关商标信息;

  3、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商标并存注册与使用的声明书;

  4、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商标撤销复审程序中。鉴于申请商标已取得引证商标四所有人的同意并存的声明书,故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五的文字“VOLADOR”可译为“飞鱼”,与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飞鱼”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赘述。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4242683号“飞鱼电商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4268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0-06-20 注册公告日期:2020-09-21 专用权期限:2020-09-21至2030-09-20

申请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广告策划(3501)、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3501)、商业管理规划(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推销(3503)、网站流量优化(3506)、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