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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拉尔葡萄园有限公司第64706803号“BLUEPRI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拉尔葡萄园有限公司第64706803号“BLUEPRINT”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6803号“BLUEPRI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12288号“蓝图LANTU及图”商标、第20886874号“蓝图BlueDrea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LUEPRINT”可译为“蓝图”,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蓝图”含义等方面相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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