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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GOOGLE PIXEL C”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6535号“GOOGLE PIXEL 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真实意图为将申请商标指定在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相关服务上,但由于英文和中文表达习惯的不同,翻译实际上并没有准确体现原文含义。申请人已根据中国商标注册所能接受的服务范围,提交了修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申请。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国际局下发的《WIPO国际商标公告》。  经审理查明:1、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至本案审理时,其名义已变更为“GOOGLE INC.”。  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书,商标局于2018年6月4日向申请人发出删减无效通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我国不接受零售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计算机软件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即,计算机操作软件,计算机浏览软件和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的计算机软件,上述可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的计算机网络以及电子通信网络来获得;以计算机软件为特色的零售店服务,即,计算机操作软件,计算机浏览软件,和用于提供互联网接入的计算机软件,以及用于手持移动数字电子设备和其他消费者电子产品的计算机软件”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