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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

 棋牌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案

【案情简介】

当前,通过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等视频APP观看影视作品已经是当代人生活方式之一。但是,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021年8月,丹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棋牌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执法人员当场指出其违法行为并现场开具执法文书。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但因处于亏损状态,未产生违法所得。

经调查核实,该棋牌室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条例。

本案中场所内部分影片是系统自带的,影院经营者未支付费用,总台通过场所内局域网进行投放,构成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本案中,还有部分影片通过互联网提供营利性点播服务,此种服务模式中,私人影院无需自行准备拟提供的作品,由影视作品内容服务商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供影视作品,通过“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互联网”等技术设备的点播、播放,利用第三方专业影视内容服务商提供的作品作为自己的主要营业项目。对于这类私人影院经营者来说,不构成对著作权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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