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用商标“栽”了
案件回放:2010年3月,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犯罪嫌疑人孟某、袁某交待了在三站众城数码城内开设商铺以遮人耳目,采取从外地购进未包装的质量不好的打印机硒鼓、知名品牌的假冒商标、假冒外包装,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打印机硒鼓的事实。
专家点评:对于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
商业秘密不能随便讲
案件回放:
赵某利用担任烟台市一家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之便,获取该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搭扣胶的产品配方、客户名单。2003年7月28日赵某辞职离开该公司后,违反公司《技术保密制度》和《辞职书》的约定,在其父赵某某投资开办的烟台市一家化工厂使用研究所有限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生产、销售搭扣胶。
专家点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卖假药越来越高明了
案件回放:
2010年9月17日,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牟平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一经营企业销售的“阿卡波糖片”质量可疑,经初步勘验为假冒产品,该药品系经营企业从北京一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物流公司购进。9月23日,又一批假药运抵,现场清点,其托运药品包括阿卡波糖片、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地奥心血康等八个品种、1700盒国内知名品牌药,经查验均为假药,涉案货值达5万余元。
专家点评:由于运输手续过于简单,以及立法上的空白、监管上的缺失,使邮递、物流渠道成为假药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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