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海鲜蟹棒”傍上“芙蓉蟹棒”
京鲁公司是食品棒(芙蓉蟹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主张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先后多次生产并销售的“芙蓉海鲜蟹棒”等产品与京鲁公司享有专利权的“芙蓉蟹棒”产品外观相同,侵犯了京鲁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外观设计为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审判】烟台中院经审理认为,京鲁公司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关证据也能够证明被告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且通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设计特征、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为相同外观设计。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专利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故其主张涉案专利为现有设计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判令被告烟台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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