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砂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 图片 ”商标为香港瑞新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新行公司)在2009年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19996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砂纸、砂布等,商标专用期限为2012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
2019年3月1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到瑞新行公司举报,反映扬中某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纸。经调查,扬中某公司与瑞新行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试产协议》,瑞新行公司委托扬中某公司生产印有图片图形的砂纸,按照合同约定,扬中某公司完成产量后即终止生产。2018年,扬中某公司在合约终止后未经瑞新行公司许可擅自生产与瑞新行公司“ 图片 ”相近似的带有图片图形的砂纸,共100箱,货值合计2.8万。
经进一步调查,扬中某公司曾于2010年3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图片”商标。2010年10月28日,国家商标局以该商标图形部分与瑞新行公司在先注册的“图片”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扬中某公司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扬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图片”图形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
执法机关认为扬中某公司虽然申请并获得“图片”图形的版权登记,使用中虽然标注了版权标记,但该版权登记并不能对抗瑞新公司在先取得的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扬中某公司在明知该图形商标申请因为与瑞新行公司在先注册的“图片”商标相近似被驳回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的砂布上使用“图片”图形,与瑞新行公司图片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商标侵权行为,2019年6月20日,执法机关作出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10日,执法机关再次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向广东佛山两家企业销售印有“图片”同种砂纸287箱,货值6.3万余元。经查实后,2019年9月18日,执法机关作出给予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3月,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以拥有版权登记和一案不二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经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当事人请求。当事人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查处中,执法人员正确处理了对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关系,在后取得的著作权并不能对抗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样,在后取得的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侵犯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同时,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第二次行政处罚,系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查明的违法所得后实施的行政处罚,并不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故意侵权行为,执法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也较好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对执法机关正确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权利冲突,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原则具有重要借鉴指导作用。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