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四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案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淮市监行罚〔2021〕X47号
当事人:吴四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311MA2TN5JFX3
经营场所 :拼多多平台:https://shop.pinduoduo.com/frXmyrbn;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
联系电话:XXXXX
联系地址: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8月23日,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12315投诉单对蚌埠市淮上区丁蝌百货店经营者的住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在拼多多的店铺步凡运动鞋店销售运动鞋,被投诉的产品也是其在该网店销售的,经检查,该鞋上标有“”标志,做工粗糙,其价格明显低于市面上同类产品价格。吴四侠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当日申请经局长批准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调查,吴四侠自2021年7月初开始在拼多多上销售上述运动鞋,该运动鞋是在其他拼多多店铺购买以后在其网店销售,购入价格为40元/双,销售价格为48.8元/双,一共购入了5双,至检查时止,一共销售该运动鞋4双,货值金额共计2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权运动鞋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办案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吴四侠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运动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较低,且已主动下架所有商品,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1】“(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从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鞋壹双;
二、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贰佰陆拾圆整(¥26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蚌埠淮上支行,地址:蚌埠市淮上区中恒·蚌埠义乌国际商贸城南-30,户名:蚌埠市淮上区财政局, 帐号:12825010210001364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蚌埠市淮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