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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JOROIION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JOROIIONE”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48175979号“JOROIION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7919827号“九牧 JOM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01292号“JOR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404647号“JO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档案复印件;

  2、各引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九牧 JOMOO”部分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冲水槽;龙头等商品上,2021年9月21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龙头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JOROIIONE”与引证商标一中的“JOMOO”、引证商标二“JOROO”、引证商标三“JOEONE”的文字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冲水槽;坐便器;洗涤槽;龙头;地漏;水龙头;水过滤器;家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坐便器;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打火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的坐便器;龙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冲水槽;坐便器;洗涤槽;龙头;地漏;水龙头;水过滤器;家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8175979号“JOROIIONE”商标:

申请/注册号:48175979 商标申请日期:2020-07-17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20-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9-21 专用权期限:2021-03-07至2031-03-06

申请人:陈洪光 

商品/服务项目:水过滤器(1110)、打火机(1112)、家用冰箱(1105)、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冲水槽(1109)、坐便器(1109)、洗涤槽(1109)、龙头(1108)、地漏(1108)、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