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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知识大全

国内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知识大全

一、对三种不同类别专利的定义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是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二、申请专利所需的文件

1、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还应包括简要说明该发明技术要点的说明书摘要(200字以内);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1) 发明专利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2) 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的表述请求专利保 护的范围。

2、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必须包括: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附图及权利要求书;还应包括简要说明该实用新型技术要求点的说明书摘要(200字以内)及摘要附图。 (1)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 其他事项。 (2) 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 说明书附图 (4)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的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 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必要时应有简要说明。 (1)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请示书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 (2) 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

三、分案申请应与原案类别一致,否则,不按分类申请处理。

四、所有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订的统一表格;使用中文;打字或者印刷;一式两份。

五、申请文件的递交 申请文件及其申请后递交的文件(如补正书、意见陈述书等)可以采用到专利局当面方式递交或邮寄方式递交。以当面方式递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到专利局设在各地的八个代办处办理。以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文件的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要求以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保存好挂号凭证。以包裹形式邮寄申请文件的,专利局将不予受理。以非挂号信函方式邮寄申请文件的,专利局将不予查询。根据细则第93条规定:以邮寄方式递交专利申请的,每封挂号信函只能邮寄一件专利申请。

六、其他有关问题请参阅《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附:所需表格可向中国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室邮购。

七、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
1、 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填写 国际申请的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PCT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和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如果用其它文件撰写将不能获得申请日。 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和在我国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是基本相同的。请求书要求采用PCT专门的PCT/RO/101表格填写,该表格除格式不同于国家申请的请求书外,内容上还增加了“指定国”和“申请人指明的国际检索单位”两个栏目,另外申请人栏目的填写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下面对这些不同的栏目和不同之处的填写作一说明。

(1)指定国栏目的填写(第V栏 国家的指定) 申请人在指定国栏目中,应当指定若干个PCT缔约国作为申请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一经指定,国际申请在这些国家就获得相当于国家申请的效力。反之,某个缔约国若未被指定,除非经该缔约国同意,否则国际申请在该缔约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申请人在指定国栏目中未指定任何一个缔约国,该件申请将不被视为国际申请。如果申请人指定的国家不是PCT缔约国,那么这种指定是无效的。在申请时如果未指定或漏指定了某个国家,根据PCT的规定还可以在优先权日起的15个月内进行补充指定,一般称作预防性指定,但是优先权日起15个月以后申请人就不得再进行补充指定。 为了防止漏指定,申请时一般可以多指定一些国家。当然这还要考虑到费用。按照PCT的规定,申请人每指定一个国家就要缴纳一笔指定费,但当指定超过11个国家后,从第12个国家开始不必再缴纳指定费。所以,从费用角度考虑当前指定国超过11个以后,一般就指定全部PCT缔约国。 在指定中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根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规定,指定该组织即被视为指定其全体成员国,除法国、比利时、希腊、爱尔兰、摩纳哥和意大利六国只能指定申请欧洲专利外,申请人可以指定申请欧洲专利,也可以指定申请国家专利,或者两者兼有。指定申请欧洲专利时,不论指定多少个国家都只需缴纳一份指定费。 从1997年7月1日起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2)申请人指明的国际检索单位栏目的填写(第VII栏) 按照PCT的规定:各受理局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由各受理局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聪明大会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协商后确定。如果受理局选定了两个以上的国际检索单位作为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那么申请人有权在这些国际检索单位之间选择一个人微言轻负责对其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此时,申请人在指明的国际检索单位栏目中,应当指明一个国际检索单位作为申请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如果受理局只选定一个国际检索单位作为该受理局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此时申请人不必填写此栏目。由于中国专利局在作为受理局时只选定了中国专利局作为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所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可以不填写这一栏目。 (3)申请人栏目 按照PCT规定在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每一个申请人都应当填明姓名、国籍(或名称、总部所在国)和地址,还允许同一件国际申请的多个不同申请人可以指定不同的缔约国。例如,若一件申请有三个申请人A、B和C,A申请人可以被指定作为国际申请在中国和日本的申请人,B申请人可以被指定人微言轻国际申请在中国和美国的申请人,C申请人可以被指定作为国际申请在法国和美国的申请人。但是,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多个不同申请人指定不同缔约国的情况,主要在涉及是否作为美国申请人时需要考虑,其它人(包括发明人的雇主)必须在发明人申请以后通过转让等法律手续才能得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2、 申请手续 中国单位或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在明显的情况下可向中国专利局声明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通过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出申请:

(1)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申请;

(2)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 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 由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手续比较简单,费用也比较少,所以采用第一种方式先获得优先权日比较可取。申请人可以利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等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筹集费用,考虑指定国和选择合适的专利代理机构。 中国专利局P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P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但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更为经济和简捷。 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交的应当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原件送达中国专利局P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 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起12个月内缴纳(可以选后到期的期限为准)。

八、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查程序分别国际程序阶段和国家程序阶段。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程序阶段的审查,然后才再进入国家阶段的审查。

1、 国际程序 国际申请在国际程序审查中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第二阶段是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相当于国家申请的实质审查),这一阶段是非强制性的。

(1) 第一阶段 国际申请的形式审查是由受理局进行的,所以中国专利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就由中国专利局进行形式审查。国际申请的形式审查同国家申请的形式审查在内容和要求上是大体相同的,但是国际申请从提交申请文件开始就允许对申请文件和有关手续进行补正,每次补正期限为1个月。 国际申请的检索是由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的。中国专利局负责对其受理的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然而,当国际申请的主题是不能给予专利保护的内容时,可以不进行国际检索。例如,申请内容为科学或数学理论、动物和植物品种、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单纯的计算机程序等。专利局应当从收到受理局发出的检索用申请文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起9个月内(以后到期的期限为准),完成检索报告或者宣布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包括一项以上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就每一项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缴纳检索附加费。 专利局完成的检索报告应当分别寄送申请人和国际局。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以后,可以根据检索报告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一次主动修改,但是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对权利要求的个性应当在国际检索单位发出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寄送WIPO国际局。随后,申请人应当根据检索报告的结果对自己的申请到底想要进入哪些指定国作出决定。在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时指定的指定国往往经最后实际进入的指定国要多。 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WIPO国际局应当以规定的7种语言(中、英、法、俄、德、日和西班牙)之一,公布国际申请和检索报告,并将该申请的文本和检索报告寄送在国际申请中指定的所有指定国的专利局。 如果申请人没有选择国际程序的第二阶段审查,那么申请人自优先权日起满20个月以前,必须办理国际申请进行国家程序阶段的各种手续。

(2) 第二阶段 申请人如果是承认PCT第二章的缔约国(我国属于这类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如果他愿意的话,可以在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请求主管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实步审查,以便了解申请是否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和是否存在需要改正的其他缺陷。中国专利局是本局受理的国际申请的主管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国际初步审查结果是保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只提供给申请人、WIPO国际局和申请人选定的专利局。申请人选定的专利局的所在国称作“选定国”。选定国一般应当在提出初步审查请求时选择。申请人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时,应当在自己指定的指定国中,选定至少一个承认PCT第二章的缔约国作为选定国。如果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示的时间比较早,那么在优先权起19日内还可以补充选定,称作“后选定”。 申请人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的,应当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如果申请包括多个不具备单一性的发明,专利局可以要求申请人缴纳审查附加费。选定和后选定国都不用缴费。 初审一般应当在优先权日起28日个月内完成并形成国际初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清单,对每一个权利要求的专利性的评述,否定的一般要求说明理由。国际初审报告对选定国专利局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般会作为审批时的参考。 申请人选择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的,最晚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时办理进入国家程序阶段的各种手续。

2、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满20个月(只进行第一阶段国际审查程序的)或满30个月前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国际阶段时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缴纳该指定国或规定的申请费,例如进入中国的办公室程序时应当缴纳包括印刷费在内的申请费;

(2)如果国际申请公布的语言语汇是进入国规定的官方语言,应当提交国际申请的译文;申请人如果对国际申请有个性的,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交修改的译文;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交优先权文本或其它文件的译文。 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国际申请将失去国家申请的效力。

根据中国专利局的规定,因未办理上述手续而失效的申请,如果有正当理由,还可以在期限后2个月内请求恢复。请求恢复时,除办理恢复的手续和缴纳必要的手续费外,还应当同时完成上述规定的手续。 国际申请进入指定办或选定国的国际阶段后,其审批程序就同国家申请相同了。但在实施早期公开的国家,如果国际申请18个月公布时使用的不是本国规定的官方语言,通常还要将申请用官方语言重新公布一次。 利用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好处 主要好处有以下几点:

1、简化和规范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手续。申请人只要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就可以通过向本国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达到向所有PCT缔约国(目前世界各主要工业化国家和专利大国都是PCT的缔约国)申请的目的。

2有利于高速申请策略,节省不必要的开支。由于PCT的检索和初审分开,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分开,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调整。例如,经过检索发现很难有专利性时,就可以考虑及早结束程序;当市场变化时,高速进入的国家。

3、可以比较快地获得申请日和有比较长的时间筹集申请经费。申请外国专利,费用都比较昂贵,主要工业化国家每个大约不少于5000美元,同时申请几个国家将是一笔很可观的费用。利用PCT可以将主要费用支付的时间最长延长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同时又不影响及时获得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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