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0708号“乐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63680号“新乐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663680号“新乐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197892号第29类“小安素 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197892号第5类“小安素 学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为申请在先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医用酒精;眼药水;维生素制剂;卫生消毒剂;贴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注册已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尿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8940708号“乐学”商标:
申请/注册号:58940708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01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13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药用杏仁乳(0502)、医用麦乳精饮料(0502)、婴儿奶粉(0502)、婴儿食品(0502)、婴儿含乳面粉(0502)、医用营养饮料(0502)、医用营养品(0502)、药用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