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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张杰第61015377号“闽黔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张杰第61015377号“闽黔台”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5377号“闽黔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33042号“闽黔”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不予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1015377号“闽黔台”商标:

申请/注册号:61015377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30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13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13 专用权期限:2023-03-13至-

申请人:张杰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1)、葡萄酒(3301)、白兰地(3301)、威士忌(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米酒(3301)、白酒(3301)、清酒(3301)、黄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