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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梅德斯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WALZ SCAL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江苏梅德斯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WALZ SCALE”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79894号“WALZ SCA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19734号“SCALE-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19733号“SCALE-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41371号“SC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43971号“SC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25日。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经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SCALE”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SCALE”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感器、互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控制板(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传感器、互感器”商品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传感器、互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879894号“WALZ SCALE”商标:

申请/注册号:60879894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苏梅德斯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量仪表(0910)、测量装置(0910)、传感器(0913)、互感器(0913)、遥控装置(0913)、衡器(0904)、衡量器具(0904)、尺(量器)(0905)、均衡器(音频设备)(0908)、自动计量器(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