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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沈纯加第60723699号“置航”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沈纯加第60723699号“置航”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23699号“置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93339号“置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0723699号“置航”商标:

申请/注册号:6072369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9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23-03-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沈纯加

商品/服务项目:灯(1101)、浴室装置(1109)、空气净化用杀菌灯(1101)、电炊具(1104)、照明器械及装置(1101)、运载工具用灯(1101)、烫发用灯(1101)、水净化装置(1110)、空气调节装置(1106)、油灯(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