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民祥医药 MXBIOMEDICAL”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30813号“民祥医药 MXBIOMEDIC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335281号“民祥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162718号“民祥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66886号“民祥斋 BEE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484450号“祥民制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6月20日。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民祥”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民祥”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民祥”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祥民”的文字构成相同,仅文字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530813号“民祥医药 MXBIOMEDICAL”商标:
申请/注册号:60530813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2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天津民祥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广告(3501)、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会计(3507)、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