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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北京聚米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聚米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北京聚米成峰科技有限公司“聚米宝”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11846号“聚米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9614号“聚米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0911846号“聚米宝”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0911846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6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2023-03-27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聚米成峰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技术研究(4209)、包装设计(4216)、室内装饰设计(4217)、服装设计服务(4218)、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4220)、云计算(4220)、互联网安全咨询(4220)、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4220)、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4220)、网站设计咨询(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