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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上海盛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2477136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上海盛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2477136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71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65447号“陆红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71365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77136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上海盛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品(0306)、眉笔(0306)、口红(0306)、香水(0306)、指甲油(0306)、脱毛剂(0306)、化妆粉(0306)、美容面膜(0306)、防晒剂(0306)、睫毛用化妆制剂(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