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欧莱软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AUROUPHOLSTERER”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50571号“AUROUPHOLSTER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16599号“AURO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2651396号“AU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供了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AUROUPHOLSTERER”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AURODESIGN”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由于引证商标二的服务类似群组已被引证商标一的服务类似群组所覆盖,故引证商标二的驳回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50571号“AUROUPHOLSTERER”商标:
AUROUPHOLSTERER
申请/注册号:2405057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中山市欧莱软体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会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