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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精益汇”商标复审案例

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精益汇”商标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155673号“精益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11509A号“精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精益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精益”,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55673号“精益汇”商标:

精益汇  

申请/注册号:2315567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宁波市汇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培训(4101)、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4102)、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安排和组织大会(4102)、教育(4101)、辅导(培训)(4101)、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4102)、书籍出版(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