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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赛德史内柯风险投资公司“ZOB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赛德史内柯风险投资公司“ZOBER”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2620号“ZO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66909号“ZO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讨转让事宜,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处于商标转让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492620号“ZOBER”商标:

申请/注册号:6049262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1 国际分类:20类 家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赛德史内柯风险投资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架(2001)、搁板置物架(2001)、鞋架(2001)、皮带架(2001)、搁物架(家具)(2001)、搁架(家具)(2001)、衣架(2001)、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2002)、非金属箱(2002)、家具用非金属附件(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