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第57803182号“BUFFY”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3182号“BUF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外知名企业,自身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的商品和服务,其在中国内地通过多家关联企业进行经营。同时,申请人与各行各业的知名品牌合作,不断扩大自身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种类。因此,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商标需求,也兼具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能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正常商业经营需求进行申请注册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收据、授权使用资料、宣传推广材料、荣誉证明、申请人参加社会活动材料、相关媒体报道、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有效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7803182号“BUFFY”商标:
申请/注册号:57803182 商标申请日期:2021-07-19 国际分类:42类 设计研究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4209)、校准(测量)(4210)、化妆品研究(4211)、材料测试(4214)、包装设计(4216)、工业品外观设计(4216)、室内装饰设计(4217)、服装设计(4218)、云计算(4220)、平面美术设计(4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