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第52785593号“沐川紫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第52785593号“沐川紫茶”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85593号“沐川紫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商标申请时驳回通知书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沐川年鉴2020》(四川师大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第七条仅表述了商品种植采摘过程的特殊要求,未明确加工工艺对产品特定品质影响的相关表述。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沐川紫茶的特定品质受特定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四、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项目未明确为“沐川紫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五、申请人提交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注册“沐川紫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授权的通知》仅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沐川紫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明确由申请人进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沐川年鉴2020》(四川师大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出版);

  2、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注册“沐川紫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授权的通知;

  3、“沐川紫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关于沐川紫茶的特定品质受特定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5、委托检验协议书;

  6、申请人制定的沐川紫茶检验监督制度。

  经复审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沐川年鉴2020》(四川师大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2020年11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仍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和理化指标);第七条仅表述了商品种植采摘过程的特殊要求,未明确加工工艺对产品特定品质影响的相关表述。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沐川紫茶的特定品质受特定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四、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测协议书检测项目未明确为“沐川紫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五、申请人提交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申请注册“沐川紫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事宜授权的通知》仅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沐川紫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未明确由申请人进行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2785593号“沐川紫茶”商标:

申请/注册号:52785593 商标申请日期:2021-01-06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沐川县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商品/服务项目:绿茶(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