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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斯夫欧洲公司“益可为”与“益可维 ECOWIL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巴斯夫欧洲公司“益可为”与“益可维 ECOWIL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申请人因第23075540号“益可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02383号、第7902381号“益可维 ECOWI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两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益可为”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益可维”文字相近、呼叫相同,且未形成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塑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防水包装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防水包装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第1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在第17类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075540号“益可为”商标:

申请/注册号:230755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9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6-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9-07 专用权期限:2019-09-07至2029-09-06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粉末、液体或膏状的未加工塑料材料(0108)、未加工塑料(0108)、工业用化学品(0104)

申请/注册号:2307554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09 国际分类:17类 橡胶制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6-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9-07 专用权期限:2019-09-07至2029-09-06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绝缘材料(1706)、塑料杆(1703)、塑料板(1703)、接头用密封物(1702)、防水包装物(1707)、半加工塑料物质(1703)、非包装用塑料膜(1703)、过滤材料(未加工泡沫或塑料膜)(1703)、农用地膜(1703)、密封物(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