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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KTM有限公司“EXI.T及图”与“出 米兰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ITHKTM有限公司“EXI.T及图”与“出 米兰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30254号“EX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56650号“出 米兰站 EXIT Milan 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中的字母并不是“EXIT”,而是“EXI.T”,并没有“出口”的含义,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EXI.T”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EXIT”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六项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制账单、账目报表、自动售货机出租、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六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130254号“EXI.T及图”商标:

EXI.T     

申请/注册号:231302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1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ITHKTM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绘制账单、账目报表(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