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森集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98808号【宁波翰森方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翰森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含有的“集团”二字不是企业名称,也不是字号或组织形式,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90803号【教育; 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 出借书籍的图书馆; 图书出版; 录像带发行; 电影放映;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体育野营服务; 玩具出租; 经营彩票; 】“森翰教育SUNHAT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另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翰森集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森翰教育”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有“集团”二字,与申请人名称“宁波翰森方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一致,整体使用在第41类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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