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悦楼”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87413号【北京华卓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紫悦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314861号【餐馆; 备办宴席; 鸡尾酒会服务; 旅馆; 临时住宿出租; 住所(饭店,供膳寄宿处); 自助餐馆; 提供旅馆膳宿设备; 翻译; 社交(陪伴护送); 】“紫月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商标局引证的第18507847号“紫悦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的图片、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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