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惠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童堂 Huibab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2252031号“惠童堂 Hui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751961号“Hi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档案信息、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除“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另,引证商标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Huibaby”与引证商标“HiBaby”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食营养指导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22252031号“惠童堂 Huibaby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2252031 商标申请日期:2016-12-14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青岛惠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医疗按摩(4401)、保健(4401)、理疗(4401)、医药咨询(4401)、药剂师配药服务(4401)、疗养院(4401)、保健站(4401)、按摩(4402)、卫生设备出租(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