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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百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潮品圣迪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扬州百丽达服饰有限公司“潮品圣迪奥”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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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2931657号“潮品圣迪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独创设计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8866730、4535693号“圣迪奥”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第8496632号“圣·迪奥 S·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38830号“圣迪奥  S DE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行业领域、所处地缘差异巨大,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T恤衫;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服装;帽;外套;围巾;腰带;连衣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游泳衣;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地缘差异等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2931657号“潮品圣迪奥”商标

申请/注册号:2293165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2-2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扬州百丽达服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连衣裙(2501)、围巾(2511)、服装(2501)、服装(2504)、腰带(2512)、服装(2503)、内衣(2501)、T恤衫(2501)、服装(2502)、童装(2501)、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帽(2508)、外套(2501)、服装(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