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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0460935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0460935图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0460935号【幻灯放映机; 闪光灯泡(摄影); 教学投影灯; 】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76724号【余姚市森高汽车仪表有限公司】“森SGY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0733170号【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以及第11951608号【报警器; 电子防盗装置; 防盗报警器; 火警报警器; 门窥视孔(广扩镜); 汽笛报警器; 声音警报器; 探测器; 铁路交通用安全设备; 烟雾探测器;】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

  第20433450号【避雷针; 】“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第20433423号【避雷针; 】“森木林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与大量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一、申请人概况。二、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列表。三、申请人“MLS”系列商标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四、申请商标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五、申请人部分荣誉资质证据材料。六、申请商标广泛宣传证据材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探测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幻灯放映机、闪光灯泡(摄影)、教学投影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幻灯放映机、闪光灯泡(摄影)、教学投影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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