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湖北李时珍现代生物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23656849号【眼科器械; 缝合材料; 医用气雾剂分配器; 医疗器械和仪器; 急救用热敷布(袋); 医务人员用面罩; 电疗器械; 热气医疗装置; 冲洗体腔装置;】“超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151297号【医用熏蒸设备; 脉搏计; 电疗器械; 理疗设备; 失眠用催眠枕头; 矫形用物品; 医用针; 医疗器械和仪器; 火罐; 医用身体康复仪;】“奇农本草堂 QI NONG BEN CAO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汉字“超感”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奇农本草堂 QI NONG BEN CAO TANG及图”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超感及图”,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其注册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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