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蕾博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3491号“洁蕾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647850号“洁曼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首字、字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四个汉字组成,首尾汉字均相同,仅第二个汉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23491号“洁蕾博士”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2349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3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刘兴国
商品/服务项目:香精油(0305)、美容面膜(0306)、牙膏(0307)、洗发液(0301)、护发素(0301)、洗衣剂(0301)、肥皂(0301)、清洁制剂(0302)、成套化妆品(0306)、化妆品(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