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煤集团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晋煤农科JIN MEI NONG K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32600号“晋煤农科JIN MEI NONG 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31125号“晋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晋煤农科”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汉字 “晋煤”,且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2600号“晋煤农科JIN MEI NONG K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26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西晋煤集团顺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牛奶制品(2907)、蔬菜罐头(2903)、干食用菌(2912)、肉(2901)、牛奶(2907)、发菜(2912)、木耳(2912)、腌制蔬菜(2905)、肉罐头(2903)、奶粉(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