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亿美园贸易有限公司“左田右野ZUOTIANYOUYE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5286号“左田右野ZUOTIANYOU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67777号“大正绿科及图”商标、第24278854号“四季泰来FOUR SEASONS TAILAI及图”商标、第24274299号“四季泰来FOUR SEASONS TAILAI及图”商标、第3590634号“丝宝CBONS及图”商标、第3590721号“丝宝CBONS及图”商标、第24084069号“左田右地”商标、第23488173号图形商标、第19726091号“ROAD BAZAAR及图”商标、第411392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图形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八、九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及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左田右野”、英文“ZUOTIANYOUYE”及图形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为“左田右野”,与引证商标六“左田右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25286号“左田右野ZUOTIANYOUY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2528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昆山亿美园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饮料制作配料(3203)、啤酒(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