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力量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家家威Home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0477285号“家家威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4974号决定,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08月14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的调查、咨询,在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08月14日期间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项目上进行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在复审介绍不再重复提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1、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家家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优惠协议;
2、中山市家家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产品的检测报告;
3、中山市家家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山谷环保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工合同;
4、中山市家家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美岸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工合同;
5、廉江市九州江开发区新威电器配件厂出具的购买产品证明;
6、廉江市新力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购买产品证明。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家家威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4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炉等商品上。2017年7月11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中山市新力量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7年08月15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08月14日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1显示服务内容为“固定通信费用优惠 ”,非复审商标指定商品;证据2为“饭勺”产品检验报告只能证明被申请人将产品委托相关质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证据3、4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5、6系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8月15日至2017年08月14日期间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477285号“家家威Hom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0477285 商标申请日期:2012-02-10 国际分类:11类 灯具空调
初审公告日期:2014-05-13 注册公告日期:2014-08-14 专用权期限:2014-08-14至2024-08-13
申请人:中山市新力量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煤气热水器(1104)、电暖器(1111)、电压力锅(高压锅)(1104)、饮水机(1110)、微波炉(厨房用具)(1104)、电炊具(1104)、厨房用抽油烟机(1106)、电热壶(1104)、电炉(1104)、消毒碗柜(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