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17721号“BELLAM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17721号“BELL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613788号"bellamed"商标、第1533555号“宝加美BELLAMY”商标、第24025720号“BelleMa”商标、第13512984号“Belda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搜狐网报道申请人商标网页截图、申请人实际使用吊牌照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2018年3月1日引证商标三的部分商品被驳回,其所有人于2018年3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袜、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袜、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BELLAME”,其与引证商标一"bellamed"、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BELLAMY”、引证商标三“BelleMa”、引证商标四“Beldame”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引证商标三的状态虽不稳定,但对本案的结果没有实质影响。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17721号“BELLAME”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177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31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黄旭堆
商品/服务项目:帽(2508)、外套(2501)、毛衣(2501)、围巾(2511)、内衣(2501)、童装(2501)、鞋(2507)、腰带(2512)、袜(2509)、衬衫(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