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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哈尔滨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炫彩艺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哈尔滨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炫彩艺术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54935号“炫彩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680242号“炫艺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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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炫彩艺术”及图形组成,其文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图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54935号“炫彩艺术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5493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3 国际分类:16类 办公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哈尔滨炫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平面图(1605)、雕版版画(1607)、印刷品(1605)、书画刻印作品(1607)、水彩画(1607)、年画(1607)、图画(1607)、宣传画(1607)、油画(1607)、蚀刻版画(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