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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4052107号“欧亚娃 OUYAW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4052107号“欧亚娃 OUYAW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2107号“欧亚娃 OUYA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72805号“梦欣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98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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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052107号“欧亚娃 OUYAWA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5210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王淋 

商品/服务项目:空气芳香剂(0310)、洗面奶(0301)、洗发液(0301)、动物用化妆品(0309)、美容面膜(0306)、香水(0306)、香(0308)、化妆品(0306)、牙膏(0307)、香精油(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