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BADALA及图”与“卫星 WEIXING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28416号“MUBADA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UBADALA”及图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44858号“卫星 WEIXING及图”商标、第1480718号“华球及图”商标、第8813543号“金环宇 JINHUANYU及图”商标、第16393557号“郑航及图”商标、第11357859号“广太 GUANGTAI及图”商标、第10089567号图形商标、第9025408号“霏丹妮斯 F/DANICE及图”商标、第8813554号“金环宇 JINHUANYU及图”商标、第110526号“环球及图”商标、第979622号“HUANQIU及图”商标、第9202568号图形商标、第19497741号图形商标、第19031178号“陇上亿业联盟及图”商标、第19981502号“三马环球 SANMA HUANQIU及图”商标、第8248459号图形商标、第8813561号“金环宇 JINHUANYU及图”商标、第12741187号“卫星牌 WEIXING PAI及图”商标、第808945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238047H号“LEI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的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6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第35类、第36类、第37类、第40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