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趣味零食 QUWEILINGSHI”与“趣味 饿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趣味零食 QUWEILINGSHI”与“趣味 饿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04180号“趣味零食 QUWEILING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521181017646.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1003734号“趣味 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88690号“趣味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152525号“味趣 FRUI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003733号“趣味 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中文部分“趣味”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中文部分“趣味”,引证商标三“味趣”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糖;糖果;巧克力;软糖(糖果);奶片(糖果);饼干;锅巴;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果冻;甜食;锅巴;果汁;咖啡饮料;茶饮料;糖;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中与全部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全部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