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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致在及图”与“致在Zhizai”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致在及图”与“致在Zhizai”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29922号“致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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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4276485号“致在Zhizai”商标、第1101858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在医用营养品、酵母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净化剂商品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商标局在净化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仅针对在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酵母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医用营养品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