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域 良田”与“良田”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12693号“雪域 良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37282号“良田”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046795号“雪域黑青稞”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6374884号“雪域优选”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7227097号“雪域生物”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1886125号“雪域良品”商标(引证商标五)、第20181234号“雪域”商标(引证商标六)、第23618194号“雪域百姓”(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许多相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取得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品牌计划书;类似情况已注册的商标信息;店铺及检测室、库房照片(复印件);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照片、包装袋、销售卡、产品表、存货表。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23618194号“雪域百姓”商标(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信息代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分析;推销(替他人);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雪域”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的显著部分“雪域”相同;申请商标中的“良田”与引证商标一的“良田”相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构成了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