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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信诺医疗SINOPHI HEALTH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信诺医疗SINOPHI HEALTHCAR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13424385号“信诺医疗SINOPHI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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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3412号“信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

  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624173号“信诺眼镜;SINNOE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1.卫生设备出租;2.美容院;3.庭院风景布置;4.动物饲养;5.饮食营养指导;6.理发店;7.按摩”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912455号“信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眼镜行”服务不类似,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