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96485号“辰威智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96485号“辰威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7709号“威辰Vinsome”商标、第26323801号“晨威CHENWEI”商标、第32100858号“威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辰威智能”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威辰”、引证商标二文字“晨威”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逆变器(电);教学机器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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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探测器;远程控制的遥测设备和仪器;传感器”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