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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SOWAL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SOWALI”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95829号“SOWA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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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3519566号“SOR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均区分明显,两者共存,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多个字母组成,首尾字母均相同,仅中间单个字母不同,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且均无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饮水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已注册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