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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无效宣告

第24578332图形与“清博士 DR.QING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第24578332图形与“清博士 DR.QING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8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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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256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605360号“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57136号“清博士 DR.Q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午餐盒;玻璃瓶(容器);碗;酸坛;酒具(托盘);梳;瓷器装饰品;搓衣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酒具;杯;梳子;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水晶工艺品;酒具;衣服撑架;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部分均为海豚的图形,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