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瑞保利”与“国瑞中利GLORY ZHONG LI”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拉萨国瑞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40148号“国瑞保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547113号“国瑞中利GLORY ZHONG 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要素、含义、读音及整体外观等各个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国瑞保利”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国瑞中利”仅一字之差,相关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信托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